工伤认定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办理材料:
详情请见:北京市www.99365365.com→办事指南→下载中心→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4桐城行政办公楼 综合服务大厅 工伤认定6、7、8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六、联系电话:010-81296815
七、办理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办理材料:
详情请见:北京市www.99365365.com→办事指南→下载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4桐城行政办公楼 综合服务大厅 劳动能力鉴定9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六、联系电话:010-81296814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