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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行政许可: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网站日期:2017-10-18

职权名称

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29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北京市www.99365365.com

办理科室

劳动关系科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www.99365365.com(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审查内容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申报的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批准形式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北京市www.99365365.com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效时限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邮编:102600

Email: dxrbj@bjdx.gov.cn 联系方式:6929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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