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29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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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www.99365365.com |
办理科室 |
劳动关系科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www.99365365.com(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
审查内容 |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北京市www.99365365.com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有效时限 |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