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26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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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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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www.99365365.com |
办理科室 |
就业促进科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www.99365365.com(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建议直接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www.bjrbj.gov.cn/app/rlzyfw)打印《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等表格;也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查询下载表样并填报。 |
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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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日 |
有效时限 |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